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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高考试卷_浙江2017高考4月答案

tamoadmin 2024-06-20 人已围观

简介1.[浙江]2017年宁波慈溪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2.2017年浙江高考作文标点符号怎么用3.(4月20)每日一题2020111~与秦汉有关的高考题17东汉的察举制夏雨雨高考成绩674分。夏雨雨介绍:夏雨雨,1998年4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中国女子田径运动员。2017年9月,夏雨雨获得2017北京女子半程马拉松冠军。2018年9月,夏雨雨获得2018年全国田径锦标赛女子10000米冠军。2

1.[浙江]2017年宁波慈溪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2017年浙江高考作文标点符号怎么用

3.(4月20)每日一题2020111~与秦汉有关的高考题17东汉的察举制

2017浙江高考试卷_浙江2017高考4月答案

夏雨雨高考成绩674分。

夏雨雨介绍:

夏雨雨,1998年4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中国女子田径运动员。2017年9月,夏雨雨获得2017北京女子半程马拉松冠军。2018年9月,夏雨雨获得2018年全国田径锦标赛女子10000米冠军。2018年10月,夏雨雨获得2018北京女子半程马拉松冠军。

2021年9月,夏雨雨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女子10000米亚军。2022年11月,夏雨雨获得2022北京马拉松女子组冠军。2023年8月,夏雨雨获得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女子10000米冠军。

运动生涯

2017年9月3日至1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学生运动会上,夏雨雨以16分28秒和33分33秒的成绩分别获得女子5000米、10000米两项比赛冠军。9月23日,在2017北京女子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夏雨雨以1小时17分49秒的成绩获得冠军。

2018年6月15日,在2018年全国田径冠军赛女子5000米决赛中,夏雨雨以16分31秒22的成绩获得季军。9月14日,在2018年全国田径锦标赛女子10000米决赛中,夏雨雨以33分38秒64的成绩获得冠军。

10月14日,在2018北京女子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夏雨雨以1小时17分17秒的成绩获得冠军。2019年4月24日,在2019年亚洲田径锦标赛女子10000米决赛中,夏雨雨以33分02秒31的成绩获得第4名。

7月8日,在第30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田径女子10000米决赛中,夏雨雨以34分49秒18的成绩获得第10名。9月8日,在2019雄安马拉松比赛中,夏雨雨以1小时20分6秒的成绩获得女子半程马拉松冠军。

[浙江]2017年宁波慈溪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浙江省2017年4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毕论文供选的题目有334个,详见如下:

(注:三位数字为选题代码)

001

中国司法改革问题

002

中国法治建设问题

003

法律与社会问题

004

法律职业问题

005

中国法学问题

006

西方法律发展运动研究

007

发展权及发展权理论

008

革命与法律发展

009

法国律师职业组织及其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生

010

美国律师协会与美国司法制度的变革

011

德国的律师协会与法西斯主义的关系

012

英国的法律职业中的政治保守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

013

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的经验与教训

014

个案判决中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015

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的关系问题研究

016

立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与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之比较研究

017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研究

018

法学中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划界及比较研究

019

全球化对于两大法系法律思维模式的潜在影响及发展趋势研究

020

法治本士化的理论基点及方法论研究

021

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022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问题研究

023

霍费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应用性研究

024

法的本质问题研究

025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问题研究

026

中国各家法律思想的共同文化原型比较研究

027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信仰问题研究

028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问题

029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之梳理

030

程序与宪政

031

作为政体结构的正义

032

市民社会、私法文化与法治建设

033

中国法治障碍的个案分析

034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及其反思(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反思)

035

从刑法或诉讼法的变迁看20世纪中国法文化的转型

036

农民法律意识的嬗变(个案分析)

037

法官与行政官在职业素养、职业道德上的区别

038

法学教育、司法统一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039

论“活法”(living law)与中国法治进程

040

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培养、管理研究

041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究

042

论社会法的精神

043

中国法治进程的条件分析

044

论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

045

论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

046

论专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047

论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制度

048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立法研究

049

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050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处理

051

古希腊法律演进的特点及其背景分析

052

罗马私法体系形成中的经济因素

053

宗教与法律相互关系探讨

054

欧洲城市法的性质及其作用

055

普通法的程序优先原则及对法治的意义

056

大陆法的成文法典法及对法治的意义

057

法系特点比较研究

058

部门法形成的条件及意义

059

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060

对抗制与纠问制诉讼方式的历史成因、异同及对现代诉讼制度的影响

061

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

062

从基本制度构件分析司法公正的条件

063

“不患寡而患不均”之我见

064

论复仇

065

论“准五服以制罪”

066

《韩非子·忠孝》篇读后

067

“天人合一”观念与“秋冬行刑”

068

论明代吏治的得失

069

从“葫芦僧判葫芦案”说起

070

论“官当”

071

论孙中山的“权能分治”

072

“治之经,礼与法”——论荀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073

宪法诉讼制度探析

074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075

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076

制宪权问题研究

077

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078

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079

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080

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081

平等权问题研究

082

欧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083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与道德解读

084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适用范围研究

085

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制度研究(从个案出发展开研究,比如贵州人大立法听证)

086

论行政职权(运用实证分析法学方法展开研究)

087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或宪政基础)

088

行政诉讼领域举证责任的配置(新的证据规则出台后的视角)

089

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090

行政不成文法源探微

091

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及制度建构

092

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093

行政撤诉的社会学分析

09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095

论授权行政主体

096

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097

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098

论无效行政行为

099

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100

论行政侵权归责原则

101

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02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宽趋势

103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104

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05

行政法上不成文法渊源研究

106

论行政听证及其适用

107

论卷宗阅览权

108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09

论行政确认判决

110

论行政回避制度

111

论行政行为的撤销

112

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113

论行政资讯公开

11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115

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

116

论行政许可制度

117

论行政知情权

118

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119

论行政听证制度

120

行政强制程序法定化

121

WTO与中国司法审查的完善

122

WTO与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

123

论行政调查程序

124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125

论罪刑法定原则

126

论犯罪概念

127

论犯罪构成

128

论正当防卫

129

论自首

130

论危害国家安全罪

13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32

论走私罪

133

论贪污罪

134

论贿赂罪

135

论金融犯罪

136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37

论涉税犯罪

138

论违反公司法的犯罪

139

论危害环境与自然资源犯罪

140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41

论正当防卫

142

论共同犯罪

143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44

论罪

145

论抢劫罪

146

论盗窃罪

147

论侵占罪

148

论贪污罪

149

论受贿罪

150

论挪用公款罪

151

论刑事简易程序

152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53

论证人出庭作证

154

论被告人的口供

155

论律师辩护

156

论附带民事诉讼

157

论立案监督

158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59

论审判公开

160

论审判监督程序

161

论抗诉

162

论物证

163

论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164

论刑事鉴定

165

论不起诉

166

有组织犯罪研究的几个问题

167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问题初探

168

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

169

试论性质组织特征的界定

170

试论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

171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172

关于沉默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173

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174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构初探

17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

176

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177

论刑事司法现状制度

178

论逮捕

179

论无罪推定原则

180

论举证责任制度

181

论刑事庭审方式改革

182

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183

论证明标准

184

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185

无权处分及其法律效力研究

186

物权行为研究

187

论缔约过失研究

188

违法性法律行为的效力

189

表见代理研究

190

公司法人格及否认研究

191

附条件法律行为研究

192

因人的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

193

物权行为理论的再探索

194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构

195

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的再认识

196

所有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197

论我国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98

论占有

199

关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的重构

200

论婚姻本质

201

论同居者的法律地位

202

论配偶身份权

203

论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204

论合立遗嘱

205

论生育权

206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207

论遗嘱的有效性

208

离婚标准研讨

209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10

论经济法的本质

211

论经济法的目标

212

论价格卡特尔

213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14

论行政垄断

215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216

论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

217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218

论限制竞争协议

219

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220

论股东代表诉讼

221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222

论股东资格的取得

223

论处罚性赔偿金的适用

224

论我国税法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225

论产品缺陷

226

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27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28

股东出资的法律问题

22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230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231

公司犯罪问题研究

232

论股票与债券

233

企业转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34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35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研究

236

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237

企业收购、兼并和股权置换若干法律问题

238

企业破产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239

破产责任与破产犯罪研究

240

论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241

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

242

劳动法本质论

243

劳动法基本原则研讨

244

劳动权的法律定位

245

再就业问题的法律对策

246

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247

集体谈判机制的法律探讨

248

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49

论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250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251

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基本法的创新

252

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研究

253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254

排污权交易制度

255

绿色壁垒与我国的环境贸易中的法律对策

256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257

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258

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259

入世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260

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法律问题研究

261

污染转嫁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262

提单物权凭证研究

263

电子提单的流转及安全性法律分析

264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探析

265

海运欺诈及防治

266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

267

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

268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及对策

269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探析

270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问题

271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研究

272

WTO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73

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

274

域名的法律保护

275

基因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76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77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278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研究

279

商号法律保护研究

280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281

商业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82

浙江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283

新世纪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284

WTO规则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285

NGO、公司及个人的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286

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287

论人权公约的实施

288

论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法机制

289

上海合作组织研究

290

论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

291

从国际法看“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292

试论国家主权豁免

293

WTO框架下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294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反致、识别、规避等)研究

295

国际私法各种法律适用(合同、知识产权、物权、侵权、婚姻、继承等)研究

296

国际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管辖权、司法协助、诉讼费用担保、判决域外承认执行等)研究

297

国际商事仲裁基本问题(仲裁协议、仲裁员、友好仲裁、裁决域外执行、纽约公约等)研究

298

WTO各种基本法律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等)研究

299

论多边投资协定(MIA)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300

国际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下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研究

301

巴赛尔体制的演变与跨国银行的监管

302

WTO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

303

论一国四席态势下的中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304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305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选择性保障措施制度研究

306

论WTO的透明度原则

307

论DSB对WTO规则的解释

308

DBS报告的效力及其执行

309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问题研究

310

入世后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311

中国入世后产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312

WTO的新议题研究(竞争政策、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

313

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314

反倾销法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315

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316

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317

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研究

318

产品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比较研究

319

国际反规避规则研究

320

投资自由化趋势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321

WTO的例外制度研究

322

WTO农业补贴规则及我国的对策

323

试论迁徙自由与中国出入境管理体制的改革

324

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之我见

325

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326

试论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7

试论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8

试论金融犯罪(洗钱、信用卡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329

国际移民法比较研究

330

WTO与中国公安工作改革

331

论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32

WTO与中国劳改、劳教、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

333

论依法规范中国的“”服务机构

334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防对策

2017年浙江高考作文标点符号怎么用

根据省、宁波市统一部署,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共计划考录公务员50名。其中市级机关48名,镇机关2名。上述计划含法官、检察官助理11名;从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2名;从非大学生“村官”的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镇机关公务员1名。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附件。

二、招考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1.取得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人员;

2.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大专学历人员(以2017年3月1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3.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宁波,下同);

4.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或户口已迁至宁波(以2017年3月1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7年应届大专毕业生。

(二)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对象为: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户口不限),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宁波杭州湾新区,下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及以上(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三)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2”职位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或现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符合面向大学生“村官”招考职位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优秀村干部“职位2”职位)。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7年3月11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四)镇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宁波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后参军入伍,现已退役的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或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三、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并符合上述招考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18至35周岁(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间出生),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间出生)。

(二)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符合招考职位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毕业证书上的学历和专业,必须与招考职位的学历和专业要求相符)。

(三)报考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2”职位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18至40周岁(197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其他人员年龄在18至35周岁(1981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报考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要求年龄在18至30周岁(1986年3月11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间出生)。

(五)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法官、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A类或B类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六)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七)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八)在2017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四、报考程序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7年3月11日0时—3月16日17时。

网址: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

3月14日0时—3月16日17时,报考人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登录后查询报名不足1:8比例的职位。每30分钟系统自动更新数据。

2.资格初审

时间:3月16日17时—3月20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3月21日0时—3月25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3月27日24时。

4.缴费确认

时间:3月21日0时—3月30日24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4月17日9时—4月22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时间和科目

笔试时间为2017年4月22日,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一)报考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2”招考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二)

(二)报考其他职位的,考试类别为基层类,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B卷)

报考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2017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招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和宁波考试网查询下载。

六、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2”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统一划定。

七、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一)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按1:4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并在军事技能测评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二)其他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

(四)以上职位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五)军事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名单,以及资格复审、军事技能测评和面试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慈溪人才网(www.cxhr.com)等网站公布。

八、资格复审和军事技能测评

面试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原籍户口簿(本科、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属集体户的,提供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等。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社会人员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本科、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委培生还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报考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还应提供《退役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

报考法官、检察官助理职位的,还应提供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A类或B类合格分数线的人员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6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和军事技能测评的,视作放弃面试。

九、面试

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在慈溪人才网等相关网站公布。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在慈溪人才网等相关网站公布。

十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工作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

对报考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考察预告、民主测评、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考察对象名单公布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期间,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库。

考察工作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三、公示、录用

考察结束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各招录机关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慈溪人才网等相关网站公示7天。其中面向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同时在拟录用人员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7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材料的,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不予录用。

被录用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四、递补规定

(一)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在实施资格复审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均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和军事技能测评。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军事技能测评的,视作放弃。

(二)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未按上述时间要求书面提出不参加军事技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军事技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或军事技能测评、资格复审、面试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三)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在上报宁波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四)截止上报宁波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之日(以请示件发文日期为准),以后因故造成拟录用职位的空缺不再递补。

(五)在次年宁波市公务员招考公告发布时,尚未公示递补的,不再实行递补。

(六)递补人员名单在慈溪人才网等相关网站上公布。

十五、注意事项

(一)有关报考政策、网络技术问题可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相关电话和网站。

(二)法官、检察官助理的考录工作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组〔2016〕33号)执行。

(三)截止到2017年3月11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大专学历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应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四)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成功后才能继续进行信息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请务必认真核对,确保真实、准确。

(五)报考人员必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六)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七)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7年3月29日12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八)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此类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招考职位取消的,报考该职位的缴费确认人员可自接到取消计划通知起24小时内进行改报,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退还考试费。部分特殊职位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核减或取消的招考计划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九)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报考人员对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十一)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二)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涉及以下行为的: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将在浙江信用网上予以公布。希望广大报考人员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诚信报考,诚信参考,不要在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

(十三)招考公告中规定的军事技能测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

(十四)报考选调生村官的,具体内容另见公告。

(十五)咨询电话:0574-63938255、63938256,监督电话:0574-63980616。

附件: 2017年慈溪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表

(4月20)每日一题2020111~与秦汉有关的高考题17东汉的察举制

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

问号:

第一注意无疑问,陈述语气不用问。

第二注意选择问,全句末尾才用问。

第三注意倒装问,全句末尾也用问。

第四注意连续问,每句末尾都用问。

第五注意引文有问号,问号打在引号内。

顿号:

一、大并套小并,大并逗,小并顿。

二、并列谓和并列补,中间不打顿打逗。

三、集合词语连得紧,中间不要插进顿。

四、概数约数不确切,中间也别带上顿。

五、多个引号书名号并用,中间不插顿。

六、并列词语中用“和” “及”“或” 等连词,连词前不带顿。

七、并列词语中带“啊”“哇”“呀”等语气助词,并列成分之间不打顿打逗。

冒号:

1、同一句话不重复使用冒号

2、提示性动词指向引文之外的内容,提示性的词语后不用冒号。

3、冒号不与“即”“也就是”同时使用。

4、引文不独立成句,不用冒号。

5、冒号一管到底。

分号:

1、简单分句不用分号用逗号

2、并列分句内有逗才能分

3、分项列举的各项之间用分号

4、分项列举里余指代词“等等”前也要用分号

5、非并列关系(如转折关系、因果关系等)的多重复句,第一层的前后两部分之间,也用分号。

引号:

1、直接、完全引用,句末点号放在引号内。

2、间接、不完全引用,点号放在引号之外或不用点号(问号、叹号除外)。

3、引中有引,外双里单。

4、转述不用引号。引用原文或原词原句加引号。

括号:

1、不是注释说明内容,不用括号。

2、括号注释说明读时可省去, 但破折号注释说明不可缺。

3、句内括号紧贴被注释词语或短语后。

4、句外括号放在句末点号后,括号内注释语句句末可用点号。

书名号:

1、考试名称不用书名号。

2、活动主题不用书名号。

3、栏目名称不用书名号。

4、计划不用书名号。

5、丛书与单位,不用书名号。

6、专业课程名称不用书名号。

7、书名号中有书名号,外双里单。

省略号不能与“等”“云云”“诸如此类”等连用。破折号不能与“即”“就是”等并列。

(2017年高考海南卷第3题,2分)

东汉实行察举制,“郡察孝廉,州举茂才州、郡都必须定期向朝廷举荐一定数量的人才,而判断孝廉、茂才的标准包括对儒家经典的熟悉程度和道德声望的高低等。这客观上(? )

A、推动了独尊儒学局面的出现

B、促使社会阶层趋于固化

C、打破了世家大族对政权的垄断

D、动摇了郡县制的基础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察举制的影响。

根据材料中的“判断孝廉、茂才的标准包括对儒家经典的熟悉程度和道德声望的高低等”,反映出因为察举制,导致了熟悉儒家经典和追求道德声望的一个特有群体的出现,并固化为察举的对象,故B项正确。

A选项,独尊儒术的出现是汉武帝时期,故A项错误。

C选项,打破世家大族对政权的垄断是科举制,故C项错误。

D项与题意无关且与史实不符明显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知识拓展:东汉察举制的日落西山

西汉初期,察举制贡献颇丰,然而随着西汉新氏族的重新形成,特别是外戚集团的形成,察举制正在逐步失去他的作用。

西汉末年,王莽通过一系列伪装动作,博取了贤能的美名,并能借助察举制和外戚势力一举控制朝政,并最终篡汉自立,开启了他复辟井田制的荒唐行径。察举制的失效由此可见一斑。

光武帝刘秀起兵,光复汉室江山,建立了东汉。深谙西汉察举制弊端的光武帝,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针对不同人才,进行不同科目的考试,加强了考试环节的筛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客观能力的考核,弱化了声望、家世的影响。

到了汉章帝时期,再次诏辟四科,重申和加强了董仲舒提出的客观标准,进一步加强了客观能力的考核比重。

到了汉顺帝时,还进一步增加了被察举人才的年龄限制,必须满四十岁以上,但茂才(原秀才,避光武帝刘秀讳)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可以放宽年龄限制,同时由于人治的关系,偶尔也会出现放宽年龄的特殊情况。

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将察举制的寿命又延长了200百年。相对春秋战国时期的世袭制(世卿世禄制),察举制无疑具有他的先进性,扩大了选才范围,中央具有唯一的任免权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明君雄主时期的人才质量有所保证。

但是他的弊端同样突出,重视德行和名声的标准太过模糊,根本无法量化考核,沽名钓誉者层出不穷;其次对于才能的考核同样宽松,尽管有四科考核,内容也很肤浅,主要为经史、策对和起草奏章等内容,很难区别能力高下,所以又回到德行和名声的主观标准上去了。

随着东汉朝政的日益腐败,察举制逐步沦为形式,名门望族控制了地方的推举途径,平民即使再有才能,也无法进入被察举的行列,世袭制死灰复燃,察举制形同虚设。所以到了东汉末年,出现了很多世代公卿的名门望族,控制了朝政。四世三公又志大才疏的袁绍,便是这类人的代表,败给了国家实力远远不如自己的曹操。

于是东汉末年有了“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的民谣,大意是“推举的秀才连书都没读过,推举的孝子让老父亲单独居住,号称寒门出身的都是些名门望族的肮脏之徒,那些门第高大的良将个个像鸡一样胆小”,来讽刺当时的察举制。

到此,察举制已经完全失去了功用,重新回到了世袭制的老路上,寒门再也不能出贵子,朝堂一片污秽。最终爆发了黄巾起义,东汉王朝风雨飘摇,董卓擅行废立,东汉名存实亡,此后诸侯割据,生灵涂炭,出身不高的曹操笼络了一批人才统一北方,仍旧陷入了人才荒的困境之中。直到曹丕即位后,推行陈群提出的九品中正制,才勉强解决了人才问题,为结束三国乱世提供了条件。

文章标签: # 研究 # 法律 # 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