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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规定_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tamoadmin 2024-06-01 人已围观

简介1.普通高考的报考条件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3.广西定向师范生2022新政策4.湘潭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5.山东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6.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招生办负责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申报、招生宣传、招生咨询、新生录取和年度招生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具体工作如下:1.根据社会生源情况和学院发展目标,结合学院实际,在各系(部)

1.普通高考的报考条件

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3.广西定向师范生2022新政策

4.湘潭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5.山东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6.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规定_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招生办负责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申报、招生宣传、招生咨询、新生录取和年度招生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具体工作如下:

1.根据社会生源情况和学院发展目标,结合学院实际,在各系(部)上报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编制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2.组织实施招生的各项工作,开展有关招生方面的各种媒体宣传,招生章程的制定、网上发布及各种宣传材料的设计和制作;

3.负责年度自主招生、学考招生、三二分段对口招生、高职类3+证书招生、普高招生等招生的宣传、组织、生源发动工作;

4.负责各种招生生源渠道的开辟、巩固以及与各地生源学校的联系、沟通、协调;

5.负责考生及考生家长的咨询、接待;

6.负责与各招生省、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年度普高招生、自主招生、三二分段对口招生的计划编制、报名系统测试、招生宣传、组织报名、资格审核、网站公示、录取报批、数据上报等工作;

普通高考的报考条件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高职)专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协和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高职)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山东协和学院 学校代码:1332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济青路6277号(郭店校区) 邮编:250109

山东省济南市临港开发区临港北路5677号(遥墙校区) 邮编:250107

第六条 学校类型: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成立时间:2011年4月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办学体制:民办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 历史沿革

2003年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筹建济南协和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医学专业教育评估,2008年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2014年被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评为省财政支持的民办本科教育特色名校建设单位,2018年顺利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

校园占地面积108.7万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1.2亿多元,形成了完善的校园网络体系。图书馆有纸质图书202.63万余册,电子图书209.53万册,纸质期刊1260种,电子期刊48150种,建有图书资料管理自动化系统和功能齐全的电子阅览室,是“CNKI(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数字图书馆示范单位”、“山东省高等学校图书管理先进单位”。

现有教职工1206人,其中,专任教师981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69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365人。现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1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山东省教学名师3人,山东省教学管理先进个人2人,济南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人,济南市高层次人才128人,省级教学团队5个,省级教学管理先进集体1个,山东省“青创人才引育计划”立项建设团队1个。

建有10个实验实训中心,内设197个学科专业功能实验室。其中,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1个、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1个;建有129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其中,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山东省企业实训基地1个,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74 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62 项。

第九条 院系设置

学校现设有工学院、计算机学院、护理学院、医学院、商学院、人文艺术与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基础部(思政部)等8个二级学院(部)。

第十条 教学科研成果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注重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以科研促教学,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高。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4项,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2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7项 ;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省级精品课程43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4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10 门,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8个、省级特色专业4个、省级民办本科高校优势特色专业支持计划专业6个; 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项目2个。

学校建有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3个。共承担科研项目931项,其中国家科研课题13项,国家级教改项目13项、省级教改项目28项、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91项、局级科研项目503项、校级项目224项;获得科研奖励622项;授权专利223项,学校被省教育厅授予“山东省科研管理先进集体”,被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评为“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

近年来,学生在全国高校技能科技大赛中,获国家级、省级奖项720项,其中国家级特等奖1项、一等奖26项、二等奖60项、三等奖 87 项 ;省级特等奖 4 项、一等奖74项、二等奖168项、三等奖300项;在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国家级竞赛奖92项,其中一等奖17项;获山东省第三届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1项,“建行杯”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金奖1项、银奖2项、铜奖2项。

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把提升毕业生创业就业质量作为人才培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提升就业创业水平,毕业生就业率连年保持在95%以上。2015年获评全国毕业生就业50强高校,2016年获评全国创新创业50强高校,2017年获评全国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全国首届创业就业服务展示交流活动优秀项目奖。近2年来,省内外二十余所高校来校参观交流学习创业就业工作经验。

学校建有12726平米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配套建有一站式服务中心,为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培训、项目推介、技术指导、注册登记代办、财税融资等服务。每年举办大型供需洽谈会,根据需求组织专场招聘会,先后与全国数百家大型人才市场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密切合作关系,签订订单培养协议。让每一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面对面交流,不出校门就能了解职场动态和业界需求,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搭建了广阔的平台。是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济南市泉城众创空间支持单位。

根据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毕业生可以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等项目;自主创业的大学生还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可获得5000元的“扬帆工程”就业创业资助及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书培训

学校是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山东省职业技能人才鉴定基地、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项目指定助学单位。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政策,开展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对鉴定合格的学生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使学生毕业时,可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了就业竞争力。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是山东省首批实行学分制的民办高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管理,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音乐学为5年),弹性修读年限为3-6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弹性修读年限为2-6年。学校实施学业导师制度,指导学生选课、制定学习计划、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学生实习就业等。

学校立足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目标,推进校企深度合作,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安排课程、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学校与无锡中兴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了“协和·中兴智慧城市学院”,学生一入校就可以自愿与企业签定就业意向协议。与福田雷沃、海信集团、海尔集团、联想集团、中国重汽集团、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等129家单位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已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 13 个国家和台湾、澳门等地区的40余所高校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进行广泛的学术与教育交流。学校已选派42名教师赴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交流深造,并聘请了美、德、西等国家和地区的多名资深学者担任客座教授。近年来,选送1500余名学生赴美国、德国、新西兰、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台湾、澳门等地区的18所高校学习交流或攻读学位。

第十四条 校园文化

学校重视大学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强化能力培养,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社会服务,在回报社会中育人,在服务社会中发展。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弘扬以和合向上、协同奋进为内涵的“和合”文化,秉承“明道致远、德和崇文”的校训,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的宗旨,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专家治学”战略,推行“和合向上”的精神,建设“弘毅、崇真、求索、敏行”的校风和“勤学、善思、笃行、创新”的学风,倡导“和谐、和睦、宽容、宽厚”的合作理念,把协和精神内化为全校师生的共同信念,成为行为规范。

学校注重发挥“第二课堂”的育人功能,广泛发动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深入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品牌建设,充分发挥校园文化育人功能。积极倡导高雅艺术、传统文化进校园。依托大学生文化艺术节、社团文化节、民族文化节、迎新晚会,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

成立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管理各级社团开展工作,调动各级社团的积极性、创造性。共建设校级艺术类、学术类、实践类、文体类、科技类、服务类社团等74个,定期开展学术讲座、专业技能大赛、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学校微博、微信公众号、广播站、校园网、《山东协和学院论丛》等是师生发表作品、展示才艺、交流互动的窗口与平台。

学校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完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机制,拓宽师生意愿表达渠道;开展安全和法制教育,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妥善处置突发事端,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有效地防止了各类事故的发生,被济南市评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

学校高度重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党建工作经验先后在第18次、21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上交流,4次被山东省委高校工委转发,多次在全省高校会上交流介绍,获全国性党建和思想政治优秀成果8项,省级成果奖30项,党委被评为全省高校“先进基层党组织”“济南市教育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济南市党建工作示范点先进基层党组织”,被省委统战部表彰为“统战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 回报社会

学校坚持在回报社会中育人,在服务社会中发展。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学校成为全国首家开展“万名乡村医生免费培训计划”的高校。自2005年学校被山东省卫生厅指定为全省乡村医生免费培训基地,至今连续15年免费义务培训乡村医生3万余人,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铁农、全国政协副主席厉无畏等领导先后亲临培训班视察指导。时任国家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高强派专人来我校调研,将乡医培训定为“协和模式”。时任山东省原省长姜大明、郭树清,常务副省长孙伟,时任省委常委、统战部长吴翠云分别批示,时任副省长王随莲来校视察,并批示,肯定免费培训乡医工作。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大众日报等媒体曾对乡村医生培训作专题报道。

第十六条 学校荣誉

学校被教育部评为“全国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改革示范校” “国防教育特色学校”;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被山东省政府评为“全省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被山东省教育厅评为“山东省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先进单位”;获得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奖”;被山东省民政厅评为“山东省五A级学校”,并连续六年评为“优秀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招生工作;同时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监督全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各层次招生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政策规定;

2.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3.公平、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4.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范围

第十九条 招生专业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招生范围

我校在各省的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请查看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印发的《填报志愿指南》或《招生考试报》。

第五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考试院关于2020年招生的文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招生专业及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招生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医药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按公布的计划数)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本科统考专业(专业类)实行平行志愿,均实行以“专业(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志愿模式。

报考我校美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取得省级美术统考本科合格证,录取时对投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

山东省美术类统考批本科专业按专业(专业类)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投档。综合分折算办法分别为: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学校对投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省外美术类本科专业严格执行所在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原则和阅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录取。

音乐学专业承认普通本科院校相同专业校考成绩,按投档考生的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我校只开设公共英语。

第二十八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此外,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外语类专业要求无口吃,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体貌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疾病及病毒携带。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及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医学类各专业不能录取。

第三十条 录取原则:

1.我校的录取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和各省已出台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为合格的考生。

2.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注: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按公布计划数录取)。

3.山东省普通本专科均实行以“专业(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报考本科专业需符合对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专科专业不提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按照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依据总成绩依次录取。

4.在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校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处理。

5.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在同批次同科类中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其语、数、外三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上述三门科目总分仍相同,则对这部分同分考生按拟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6.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学校招生热线电话、录取通知书等。

第三十一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学费标准:本科专业:18800-27800元/年;高职(专科)专业:8800-39800元/年。

住宿费标准按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奖、助学政策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中心,建立了“不让一个贫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形成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心光彩助学金、大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代偿、赴基层工作毕业生学费补偿、直招士官学费补偿、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大学生医保、火车票优惠政策和“绿色通道”在内的助学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校,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个人申请减、免、缓缴学费,同时学校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8000元/人/年,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年,国家励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同心光彩助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人/年,分为2600元、3300元、4000元三档,各类学费补偿代偿8000元/人/年,学校还设立了贫困学生资助基金用于资助贫困学生;近年来,学校先后为16000余名贫困生不同程度地减免了学费。积极构建资助育人质量提升体系,开设“筑梦讲堂”,强化资助育人理念,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三十五条 录取考生需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我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严格审查、复核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等相关材料,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材料相一致,凡不一致者,不予以入学注册。

第三十七条 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新生入校前,需在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入学报到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身体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第一学期末,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于第一学年末按规定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四十条 专升本政策按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颁发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

招生咨询电话:0531-88795666 88795777

网址:www.sdxiehe.com www.sdxiehe.edu.cn

电子邮箱:sdxiehezjc@sdxiehe.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济青路6277号

邮政编码:250109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协和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均为欺诈违法行为,与我校无关。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协和学院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查询。

山东省教育厅网址: 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普通高考的报考条件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的要求。已被高校录取的在校生、高级中学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以及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能报名参加高考。

普通高考一般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是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教育部要求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

参加考试的对象一般是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招生分理工农医(含体育)、文史(含外语和艺术)两大类。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照招生章程计划和扩招,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中国有1300多年科举考试的历史,这一制度曾显示出选拔人才的优越性,深深地影响了东亚各国。1905年,清廷出于发展新教育、培养实用人才的需要,废除了科举制度,转而引进西方的学校考试制度。

不得报考的人员: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广西定向师范生2022新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水平,择优选拔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中文名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简称:地大。英文名称: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缩写:CUG。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标代码:10491。学校网址:。

第四条 学校分为南望山校区和未来城校区,南望山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未来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锦程街68号。

第五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类型有:普通类、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国家专项、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定向生、中外合作办学等。

第六条 本校培养的普通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的校名均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招生政策和制度,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监督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工作。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其主要职责是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行全程参与,重点监督。

第九条 各学院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协助学校招生办公室开展招生计划编报、招生宣传、特殊类型招考等工作。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没有独立对外招生的权力。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计划编报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少数民族等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和行业发展态势、毕业生就业情况和人才培养条件,制订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分专业计划、生源计划。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预留少量机动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在各省(区、市)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国家政策性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录取标准的非特殊类型考生,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排序进行录退。根据进档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即该专业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报考的进档考生,且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江苏省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分专业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再单科”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按照选测科目等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确定优先录取顺序;等级优先次序由高到低分别为A+A+、A+A、A+B+、A+B 、AA、AB+、AB。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优先满足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只录取选考科目与专业要求科目一致的考生。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和院校调剂志愿后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不限定男女生比例;不限定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参加教学培养环节,并达到相应水平方可毕业。

第十八条 特殊类型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学校制订的具体招生简章执行。2020年学校对艺术类专业不设专业术科测试,考生术科成绩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在投档范围内,具体录取原则以学校2020年艺术类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各省级招办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的录取按照学校2020年相应类别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生、定向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高考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和录取原则执行各省级招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各省级招生部门无此规定的,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省统考成绩×750/省统考总分)×50%+(高考成绩×750/高考总分)×50%)(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体育统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有两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地下水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大数据方向),这两个专业按国家及生源地省级招办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政策录取,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这两个专业核心课程为英语授课,建议英语语种且英语成绩较好的考生报考。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外方合作单位为加拿大滑铁卢大学,专业课程学习需要一定的物理、化学、生物基础;学生第一、二、四学年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习,学费为45000元人民币/年,第三学年在滑铁卢大学学习,按滑铁卢大学学费标准收取学费(课程学习费用0.3万加元/门*15门课程=4.5万加元,生活费年约1.2万加元,仅供参考,以滑铁卢大学当年实际收费为准),同时我校收取第三学年的学籍管理费用4500元人民币;若不能满足滑铁卢大学的入学要求而继续留在我校学习,后续学习期间仍按我校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执行;学生须完成两校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同时满足两校授予学位要求,可获得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颁发的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及滑铁卢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大数据方向)专业外方合作单位为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学生第一、二、三学年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习,学费为55000元人民币/年,符合要求的学生第四学年可到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学习,按伊利诺伊理工大学学费标准收取学费(课程学习费用为4.7万美元/年,生活费年约1.5万美元/年,仅供参考,实际以伊利诺伊理工大学当年实际收费为准),同时我校收取第四学年的学籍管理费用5850元人民币/人,学生如继续留在我校学习,学费仍按我校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执行;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将获得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颁发的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

第二十条 报考定向计划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考生,除在录取分数上执行定向政策外,其全部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杂费除外)由定向单位提供,可享受由定向单位设立的定向奖学金。定向学生毕业后必须到相应定向培养单位就业。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学校根据预科培养期间学业成绩及表现,结合学生志愿,确定专业(类),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录取到专业(类)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具体相关规定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不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凭有效证件报到入学。入学时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事先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到校后办理助学贷款。学校有完备的助学体系,设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确保无一人因困辍学;学校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励体系,鼓励学生创先争优。

第二十五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贫困地区定向学生按国家规定可以转户口。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对于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新生学校还将开展专业复测工作,一经发现有不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类招生,具体是:

地质学类(含国家理科基地班)包含地质学、地球化学;

地质类(资源能源)包含资源勘查工程、石油工程;

材料类包含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环境地球科学类)包含生物科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土木类包含土木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地质类包含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钻探工程方向);

地球物理学类(地球物理与信息类)包含地球物理学、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

海洋科学类包含海洋科学、海洋工程与技术;

机械类包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

电子信息类包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

自动化类包含测控技术与仪器、自动化;

经济学类包含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包含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

工商管理类包含工商管理(双语教学班)、市场营销、会计学、旅游管理;

地理科学类包含地理科学、地理信息科学;

测绘类包含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地理空间信息工程;

数学类包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

公共管理类包含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

计算机类包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信息安全、智能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设计学类包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

地质学类(菁英班)包含地质学、地球化学;

地球物理学类(菁英班)包含地球物理学、遥感科学与技术。

专业分流工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按专业招生。

第二十八条 保送生、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入校后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艺术类录取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官方网站:,招生咨询电话:027-67848570、027-67883687(兼传真),电子信箱:zhaoban@cug.edu.cn,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电话:027-67884345。学校通过本科招生网发布招考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湖北省发改委、教育厅文件要求制定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如果上级部门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湘潭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一、招生计划

(一)招生数量。今年面向全区招收地方公费师范生3300名。分别是普通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小学教育专业839名、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430名、英语专业306名、物理学专业309名、生物科学专业212名、地理科学专业262名、化学专业175名、音乐学专业244名、美术学专业214名、体育教育专业196名;普通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学前教育专业(仅限招男生)113名。壮汉双语教师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另文通知。

(二)培养院校。实行分片区委托培养,今年培养院校为广西师范大学、南宁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北部湾大学、玉林师范学院、河池学院、百色学院、贺州学院、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广西科技师范学院、梧州学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13所院校。

(三)招生专业为小学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物理学、地理科学、生物科学、化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学前教育,具体招生学校、计划数、定向从教县(市、区)详见《2022年地方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计划表》。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计划统筹安排,不单列下达,计划下达后,一律不再追加,不得调整招生计划。

(四)面向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区)的本科层次定向师范生培养,纳入地方优师计划。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报考对象仅限广西户籍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不限地域,允许跨市、县(市、区)报考。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自愿报考定向培养师范专业,且保证毕业后服从协议县(市、区)安排,到定向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任教不少于6年。

(二)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以及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体检,并且体检结果合格。

(三)报考定向培养考生应参加我区2022年普通高考统考,高考总分应达到2022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应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四)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类高中起点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统考对应科类考试或体育高考,且考生高考总分和艺术统考或体育高考成绩均达到2022年相应类别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招生录取程序

(一)发布定向培养需求计划。

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收集发布各有关县(市、区)的定向培养需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定向培养计划。

(二)报名和志愿填报。

符合报读四年制本科定向师范生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必须在本科提前批其他类志愿栏中填报指定培养院校的地方公费师范生的专业。符合报读三年制定向师范生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必须在高职高专提前批定向类志愿栏中填报指定培养院校的地方公费师范生专业。填报志愿的时间及要求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录取。

由培养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定向招生计划,按照高考成绩和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报读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考生被录取后,不能退档,不能转学,不能转专业,否则取消当年录取资格。

(四)签订协议。

1.定向师范生入学前与培养院校和定向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自治区党委编办联合制订,培养院校印制。

2.培养院校将《协议书》随本校《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录取为定向师范生的考生。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经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协议书》,按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到入学。不签订该协议书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3.培养院校将录取简明登记表、定向师范生招生录取情况以及《协议书》,邮寄或送达定向县(市、区)教育局。

4.定向县(市、区)教育局收到《协议书》后,经当地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寄回培养院校的招生部门。

(五)复查备案。

培养院校将在定向师范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条件进行相关审核,并将复查合格的录取名单进行备案。如复查不合格,由培养院校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再作为定向师范生培养对象。

四、培养方式

(一)培养形式。学历分为本科和专科两个层次,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学制为4年,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学制为3年。培养院校要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围绕培养目标,制订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养质量。

(二)学籍管理。高中起点定向师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加强学籍动态管理,定向师范生第2学年结束,由培养院校对定向师范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定向师范专业就读资格。

五、相关政策

(一)定向师范毕业生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后,由定向县(市、区)组织专项招聘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要求组织体检,考核和体检合格后,由定向县(市、区)按协议安排就业。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定向师范毕业生,解除协议,退还给培养院校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重新择业。

(二)定向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其他脱产学历教育。毕业时不履行定向培养协议的,要按规定退还给培养院校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赔偿违约金,其违约行为应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并予以公布。各地对服务期满定向师范毕业生的学历深造、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在安排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奖助学金时,培养对象与同类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定向师范毕业生到教学岗位后,有关市、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招聘录用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定向师范生招生是实施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环节。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和支持优秀初中、高中毕业生报考定向师范生,鼓励优秀人才积极投身教育事业。

(二)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切实做好考生与本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书》的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协议书》寄送至培养院校。

(三)各有关培养院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间,切实做好定向师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对违规违纪招生录取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定向师范生录取资格,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国家鼓励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山东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湘潭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湘潭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招生、保送生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地方专项计划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第三条学校校名:湘潭大学,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译名:XiangtanUniversity,邮政编码:411105,招生:0731-58293275、58293451,传真:0731-58298913,湘潭大学本科招生网址:,电子邮箱:zsk@xtu.edu.cn。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1978年,学校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16所文理工综合性重点大学之一)。学校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8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3个;有1个国家应用数学中心,1个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有1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9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1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具有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资格;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与外国留学生资格。

第五条学校坐落在毛泽东同志的故乡、历史文化名城、长株潭都市圈中心城市——湖南省湘潭市。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学生和国防生的高校。

第六条湘潭大学招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切实保障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对部分特殊类型考生的考核,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分析和总结,及时上报招生有关数据。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总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预留部分(不超过总计划的1%)本科招生计划,用于调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执行学校统一的录取规定。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考试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人员需签订《湘潭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责任承诺书》。

第十六条招生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纪律规定,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相关信息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拟申请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简称体育单招)的高水平运动员,需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体育单招文化课考试,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新高考改革省市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具体要求以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条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东、广东)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其他要求遵照教育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招生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按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提供。其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_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我校提档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再按照生源省份相关规定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按相关规定进行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条我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从高到低录取,生源省份没有统一排序规则规定的,则按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文(理)综合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生源所在省招生计划未录满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如与生源所在省份排序规则不符,按生源所在省份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二十五条英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应试语种,考生进校后以英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我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录取规则如下: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及高考文化成绩均达省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进档后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用以下综合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1、考生所在省(市)投档录取规则中已确定综合分(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的,则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按投档成绩(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录取规则未确定综合分(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的,综合分(综合成绩)换算方式为:综合分=文化课成绩×40%+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总分(满分)÷专业成绩总分(满分)×60%。按综合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九条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报考羽毛球、男子足球项目的考生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体育专业全国统测。考生参加统测的位置或小项应与在我校报名时严格一致,若统测未区分位置、小项,或未设置我校招生位置、小项,则考生参加的统测成绩须经我校认定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保送生、国家专项、地方专项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录取。

第三十一条我校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我校发放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的录取通知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涉嫌严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将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湘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费标准及帮困措施

第三十三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构建了“奖、勤、贷、助、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相互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资助激励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湘潭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一、报名

(一)报名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山东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1]95号)执行。

(二)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今年我省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报名,各市要加大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夏季高考)(以下简称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力度,在前期审查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复查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重点对考生的户籍情况、学籍情况、报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违纪作弊行为等进行全面复查。发现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其中报考军事、公安、武警类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出相应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组建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两部分。

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应届高中生的中学档案于5月底前统一集中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人事)档案于报名时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2007年之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2007年之前毕业的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学年评语表;2.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3.山东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4.健康检查表;5.毕业生登记表;6.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7.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8.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等级考核表。

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被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经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和材料(被民办高校录取的还须携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高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履行签字手续。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加强对考生中学(人事)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及无关学校提供档案。未被高校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应于年底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单位)。

考生高考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2007年之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材料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确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高考电子档案,包括其中的高考成绩仅供高校招生录取时使用。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有关部门及个人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他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原始材料保存期为一年。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各高校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自主制订。高校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对所属高校的招生章程进行审核。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汇总、我各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六、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含独立学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

高校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高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分送,且必须与主管部门核定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一致,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高校必须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公布,不允许随意变更,严禁任何高校超计划或计划外招生。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

于6月7日-9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6月7日: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月8日: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英语

6月9日:9:00—11:00 基本能力

(二)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史类)、外语、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基本能力;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工类)、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基本能力。

语文、数学、外语试题满分各为150分,外语中含听力测试满分3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题满分各为240分;基本能力测试试题分值为100分,以考生答题得分的60%计入高考总分。各科累计总成绩满分为750分。

语文、数学、英语(不含听力)、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基本能力6科由我省自行命题,英语听力和小语种科目由教育部命题。命题依据教育部公布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夏季高考)山东卷考试说明》进行。

(三)高考试题(含我省命制)、答案及评分参考(含副题及答案、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事项管理。

(四)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所有考点均需达到标准化考点的要求。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另文下达。

(五)报考外语或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口试内容与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口试成绩须于7月3日前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考试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管理,考场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编排;考试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向各考区派遣统考检查组。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加强考试管理,认真选派和培训监考工作人员,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采取得力措施,严防高科技作弊,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行为。对考试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案件,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因管理不善或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纪律松懈、出现作弊行为的考区、考点,除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并取消下一年度设立考点的资格。

八、评卷与成绩汇总

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管理,各评卷点负责具体实施。评卷点设在山东大学和山东师范大学。

所有科目的主观卷(B卷)部分均采取网上评阅的方式。

评卷教师实行聘任制。有关高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荐评卷教师并严格审核把关,推荐的评卷教师经评卷点审查合格后由省招生委员会颁发聘书。

各评卷点要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成立评卷点和学科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各学科要提前做好评卷的准备工作,落实评卷场所和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要加强评卷质量检查力度,严把质量关,确保安全、按时、优质完成任务。

高考评卷是一项为国家选拔人才的关键性工作,是有关各方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参加评卷的次数、评卷质量和工作态度,可作为单位考核教师业务水平的重要内容。

成绩汇总与评卷工作同步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具体要求另文下达。

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于6月25日前公布。

九、录取批次及填报志愿

(一)录取分5批进行,即提前批、自主招生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专科(高职)批。

1.提前批:军事、公安、国防生、航海类本科院校及专业;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本科师范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本科院校及专业;公安类专科院校及专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其招生办法执行的其他院校的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部委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部分省属重点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院校的小语种专业;部分院校的本科飞行技术专业。

2.自主招生批:有关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包括艺术(体育)特长生。

3.本科一批:国家"211"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其他部委属重点院校、部分省属重点院校、有七年学制专业的院校或专业;体育本科专业;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4.本科二批:未列入提前批和本科一批的本科院校和专业。

5.专科(高职)批:公安类院校之外的所有专科(高职)院校及专业。

(二)填报志愿

2012年实行远程网上填报志愿并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专科(高职)批采用征集志愿模式。

考生应根据报考类别和层次,结合高考成绩,参照《填报志愿指南》中招生专业计划或网上公布的缺额计划、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填报。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到原毕业中学填报志愿,往届高中毕业生可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填报志愿,考生也可自行选择地点上网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以规定时间内最后一次填报(修改)为准。考生凭密码上网确认其填报的志愿信息,具有法律效力,无需进行书面签字确认。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提前或逾期均视为本次填报无效。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要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组织、宣传和指导工作,向考生提供场地、设备、上网条件及其他必要的帮助。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中学要严格执行填报志愿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信息服务,全面准确地提供有关高校和专业的招生信息;引导考生在全面掌握信息、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填报志愿;填报志愿应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充分体现其自主性和独立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填报,学校和教师不得干预,更不得擅自修改。

各批次志愿及征集志愿填报的具体时间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行通知。

《填报志愿告知书》应与准考证一同发放,考生签字领取。

上网填报志愿网址为 十、录取

(一)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全过程。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规则和,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

(二)高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可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并负责对调档范围内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主动沟通无效后,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高考外语语种限制。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六)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毕业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见义勇为考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3.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奖项且同时符合保送生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如未被保送录取,参加高考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范围以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中公布的竞赛项目为准)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3)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各报名点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分数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认真审验各种证明材料。

(七)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九)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高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须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加盖省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录取的依据。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将相关录取考生名册(民办高校还附有《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其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应及时向考生公开录取信息,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十)对属于考生个人的信息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十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后,高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十二)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一、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要求,我省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籍迁移;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我省新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党团关系迁移等,并携带中学(人事)档案,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这部分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之后20天内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据此注销其录取资格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必须进一步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取得入学资格的重要凭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严格审查;还要将其与《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优惠照顾的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包括《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进行反复比对;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中的照片等信息和本人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册。入学后,要切实做好新生的体检复查工作,对隐瞒既往病史或发现与原体检结论不符者,要将具体事项填写《体检复查登记表》。通过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高校要将各类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1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进行处理。

(二)对招生学校违规行为的处理。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省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三、信息公开公示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高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填报志愿资格分数线、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征集志愿高校分专业缺额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要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四、其他类别招生

(一)军事(含国防生)、公安院校的招生办法另文下达。

(二)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少年班、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保送生、飞行员、春季高考招生、部分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类别招生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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